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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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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
第4條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 第4條
法規: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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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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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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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業務,特設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二、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督、管理、檢查、輔導、考…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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