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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畜產試驗所處務規程
第12條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處務規程 第12條
法規: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處務規程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第12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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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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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掌理本所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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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動物營養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畜禽營養代謝及需要量之研究。二、飼料資源開發及飼養價值提升之研究。三、飼料添加物之研發及產製…
第7條
飼料作物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飼料作物之開發、評估及品種選育。二、飼料用植物資源之收集、評估及發展利用。三、飼料作物栽培管…
第8條
畜產經營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優良種畜禽繁殖、推廣、保存及特色化優質畜禽生產技術之研究。二、高生物安全畜禽生產技術之建立。…
第9條
畜產加工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畜禽肉與肉製品之品質性狀分析及產品開發研究。二、乳與乳製品之品質性狀分析及產品開發研究。三、…
第10條
技術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農民教育訓練相關業務之整合、評估、規劃及執行。二、農業科技計畫成果之管理與應用及農企業育成等…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及工友管理。二、國會及地方聯絡業務。…
第13條
政風室掌理本所政風事項。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5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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