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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農業部
組織目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
第7條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 第7條
法規: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第7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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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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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農業部為辦理畜產試驗研究業務,特設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畜禽生理及人工生殖之試驗研究…
第3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4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5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
第6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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