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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
第4條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 第4條
法規: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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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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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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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試驗研究業務,特設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農地營林、混農林業、林木改良、經濟造林技術、林業生物技術、森林主、副產物培育、森林土壤及養分循環之…
第3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5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
第6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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