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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第5條
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第5條
法規:
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第5條
各區改良場置秘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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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各區改良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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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各區改良場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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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區域性農業試驗應用及推廣業務,特設各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各區改良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
第2條
各區改良場之名稱,以加冠所轄區域為原則。
第3條
各區改良場掌理下列事項:一、區域性農作物(包括農藝、園藝與特用作物等)與蠶蜂品種改良、種原繁殖及栽培管理技術之改良研究。…
第4條
各區改良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第6條
各區改良場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
第7條
各區改良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8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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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