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水產試驗所處務規程 第4條 法規:農業部水產試驗所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中心:一、海洋漁業組。二、水產養殖組。三、水產加工組。四、技術服務組。五、秘書室。六、人事室。七、政風室。八、主計室。九、淡水養殖研究中心。十、海水養殖研究中心。十一、沿近海漁業生物研究中心。十二、東港養殖研究中心。十三、東部漁業生物研究中心。十四、澎湖漁業生物研究中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