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第3條 法規: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通用目 第3條 本府所屬公務員,經指派延長辦公時數加班,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連同前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本府所屬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前條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七十小時,但經各機關評估確有業務特殊需求者,延長辦公時數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二百四十小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