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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考試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保障目
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9條
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9條
法規:
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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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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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業務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之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
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保訓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研訂保障、培訓法制及推動保障、培訓重大政策,有特殊貢獻。二…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本獎章之請頒,除由本會相關單位或所屬機關主動推薦外,得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保訓專…
第5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設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另以要點定…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7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登記。
第8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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