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領月退休金,並選擇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方式支領者,應以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全額一次繳足購買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購買年金保險前,得請提供前條所定年金保險商品之保險業交付年金保險單條款,並明確告知年金保險內容及投保規定。
必要時,得請其說明。
前二項公務人員退休案經審定後,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通知承保之保險業主動接洽公務人員辦理年金保險投保手續。
保險業應於完成投保手續後,檢附相關文件,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撥付保險費。
本法及本細則所稱保險業,指經營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人身保險業務之機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公務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者,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以計至領取時適用之淨值基準日為準。
- 第25條公務人員請領月退休金,並選擇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之方式支領者,其月退休金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
- 第26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二十九條所定年金保險,以經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評選之年金保險商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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