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8條公務人員請領本法所定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公務人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
- 第50條本法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發給:一、一次退休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退…
- 第51條公務人員依本法所領退撫給與,依下列規定支給: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個人專戶累積總金…
- 第52條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公務人員之退休金依第五十八條規定被分配者,…
- 第53條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喪失請領權利,或有機關(構)誤發情事,而溢領或誤領相關退撫給與者…
- 第54條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除公務人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外,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期間內行使之。
- 第55條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
- 第56條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
- 第57條依本法申請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之遺族,對於審(核)定機關所為審(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
- 第58條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
- 第59條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其得請求分配退休金之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於前條所定分配比率內,以雙…
- 第60條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者,喪失第五十八條所定分配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權利。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