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22條 法規: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退休及資遣 第22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資遣:一、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不符本法所定退休條件而須裁減之人員。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三、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不適用前項資遣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