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8條 法規: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退休及資遣 第18條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二十年。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