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2條 法規: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退撫儲金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第12條 公務人員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由本人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職公務人員,得申請暫不領取其退撫儲金,至遲於年滿六十歲之日,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未領取之退撫儲金。前項人員於尚未領取退撫儲金前死亡,由其遺族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一次發還;遺族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比照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