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10條 法規: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退撫儲金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第10條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服務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儲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項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自願增加提繳至個人專戶。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繳退撫儲金費用;其應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得遞延三年提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