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金融機構之服務內容、財務狀況、有無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基金管理機關於契約存續期間應每二年進行考核。
基金管理機關於契約到期日前三個月內,經評估受託金融機構之服務內容符合基金管理機關需求,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並衡量成本效益及其財務狀況後,得不經第五條規定之評審程序與其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