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10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第10條 受託金融機構之服務內容、財務狀況、有無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基金管理機關於契約存續期間應每二年進行考核。基金管理機關於契約到期日前三個月內,經評估受託金融機構之服務內容符合基金管理機關需求,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並衡量成本效益及其財務狀況後,得不經第五條規定之評審程序與其續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