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撫儲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依法提撥、補提撥之費用。
二、本條例第三條所定適用對象(以下簡稱教職員)及依本條例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三條規定準用本條例者依法提繳、補提繳及自願增加提繳之費用。
三、退撫儲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益。
四、國庫撥交款項。
五、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