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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9條
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9條
法規:
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組織目
第9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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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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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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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一、公務人員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審議及監理事項。二、公務人員退…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由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務人員代表之推派應考量衡平性與專業性,由具財務金融、經濟、法律、投資管理、風險控管、退休金管理、企業管…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監理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幕僚作業由本部監理司辦理。
第6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
第7條
本會委員會議須有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會委員之迴避,依…
第8條
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
第10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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