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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
第10條
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 第10條
法規:
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
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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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經國防部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國防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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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防法務官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應由國防部依其員額任用需求報考選部轉請考試院定之,並依典試法規定組設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
第3條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符合下列年齡資格之一及學歷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年齡(一)現役軍官四十五歲以下。(二…
第4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
第5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一、憲法與行政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二、民法與民事訴…
第6條
本考試第一試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依任用需求員額,酌增錄取名額,但第一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作文)與英文以…
第7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國防部指定之國軍醫院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
第8條
本考試錄取之後備役軍官、未具現役或後備役軍官資格之人員,應依國防部通知時間及規定辦理志願入營或入伍,並於國防部規定期間內…
第9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經國防部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國防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國防部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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