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14條 法規: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三章 調解委員之義務 第14條 調解委員應向法官及當事人揭露下列資訊(附件五):一、學經歷及專業領域。二、曾與調解個案之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三、曾受調解個案之當事人、輔助參加人、輔佐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四、關於其調解個案,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五、有其他情事足認有不能公正、獨立執行職務之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