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三章 利用及提供 第15條 取得或保有少年事件卷證或裁判資料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不得將該資料提供與處理該事件無關之人,亦不得使其得以接觸、查閱、見聞或知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