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 第4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