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73條 法規: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四章 選任期日 › 第七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第73條 國民法官之選任無法於一日終結者,法院得定新期日續行之;法院對已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當面告知新期日者,與送達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有同一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