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5條 法規: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四章 選任期日 › 第四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第65條 審判長應自行或指定適當之人當場操作抽選之電腦程式或以人工抽籤方式,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抽選出所需人數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