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條 法規: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選任程序相關事項,由審理本案之法院處理之。前項事項之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由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經指定辦理國民法官業務之科室(以下合併簡稱專責單位)依前項法院之指示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