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4條 法規: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六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決策及執行單位 第54條 個資保護專責小組包含以下成員,並由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擔任召集人:一、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二、書記官長。三、專責單位主管。四、刑事紀錄科科長。五、資訊室主任。六、政風室主任。七、總務科科長。八、其他院長指定之人。個資保護專責小組行使職權之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由專責單位、刑事紀錄科及資訊室按其事務性質辦理之,並由專責單位主管統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