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0條 法規: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五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第50條 前條第一項之情形,地方法院並應以適當方式通知個人資料主體下列事項:一、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經過。二、被侵害之個人資料項目。三、已採取及預定採取之因應措施。四、諮詢聯絡電話及相關窗口。前項通知應於查明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事項後即時為之;惟自知悉事件發生時起算二十日仍未完成調查者,仍應先行通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