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條 法規: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