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8條 法規: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五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第48條 地方法院針對院內因辦理本法業務而獲得或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人員,應定期辦理本辦法及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公務機密維護法令、資通安全維護法令,或其他與推動資訊保密措施相關主題之教育訓練。前項教育訓練可併同地方法院其他活動辦理,惟須包含本辦法所定內容。地方法院所屬人員因辦理業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者,每半年至少應接受前二項所定教育訓練二小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