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7條 法規: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五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第47條 地方法院於進用、交辦及指派辦理本辦法相關業務之人員時,應依其業務性質及所接觸個人資料內容,審慎評估人員之適任性,進行必要之考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