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指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依個人…
- 第3條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安心參與審判且得以公正、客觀且無所顧慮執行其職務,任何人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
- 第5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權益,依誠實…
- 第6條無正當理由而違反前三條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負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
- 第7條本辦法所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包括:一、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結果資料。二、候選國民法官檢核結果資…
- 第8條本辦法所定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文書包括:一、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及其他由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
- 第9條司法院開發之審判作業系統、本法第三十三條之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以下簡稱自動化檢核系統)、國民法官問卷系統及其他…
- 第10條有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除本法及本辦法有特別規定外,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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