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儲存個人資料電子檔案之設備,應定期進行軟硬體設施之安全檢測與維護。
更換檔案電子儲存相關軟硬體設施時,應先製作備份,避免資料流失。
轉置時,亦同。
前項情形,於更換轉置完畢後,應以適當措施完全移除原設施之個人資料,以避免洩漏。
第一項、第二項設備之保存場所,應有適當環境控制及安全管制措施,避免損壞或遺失。
第四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 第一節 個人資料保管及安全維護之基本原則
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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