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31條
第三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第三節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利用及其注意事項
第31條
司法院為說明國民法官制度運作現況及成效,得以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方式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之相關統計並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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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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