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3條 法規: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安心參與審判且得以公正、客觀且無所顧慮執行其職務,任何人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內容,均負有保密責任,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對外揭露其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