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研究院、公私立大學及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為進行國民法官制度研究之目的,而認有必要者,得以書面向司法院申請提供經以前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處理完畢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
申請人為前項申請,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研究計畫之概要。
二、研究目的。
三、研究方法。
四、預計達成之成果。
五、申請提供之個人資料種類及範圍。
六、安全維護計畫及終止利用後個人資料處理辦法。
七、善盡維護個人資料安全責任之聲明。
司法院應於接獲第一項之申請後一個月內,回覆准駁結果、提供個人資料之方式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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