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9條 法規: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三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第二節 法院處理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第19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寄發通知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時,應注意不得於信封上記載足以辨識其所參與審判個案之資訊。前項通知之寄發,經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認有特殊必要者,得由專人親送,或於信封外觀隱去國民法官制度相關資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