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8條 法規: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三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18條 法院使用自動化檢核系統檢核,應合乎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正當目的,且於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遵循司法院訂定之管理及利用要點規定。法院使用審判作業系統、國民法官問卷系統或其他電腦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時,除應符合第十五條規定之目的外,並應遵循司法院訂定之作業規範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