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4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母法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一章 起訴 第84條 檢察官應於起訴書具體記載被告犯罪之日、時、處所及犯罪行為之內容,使被告得以知悉其被起訴之對象與範圍。法院認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不明者,得請檢察官說明之。檢察官為前項說明後,法院仍有疑慮者,得定期裁定命檢察官補正之。前二項情形,檢察官認有必要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闡明。被告、辯護人認有第二項情形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