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於制度成效評估期間,應每年對一般民眾定期調查下列事項:
一、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認知程度及其認知途徑。
二、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觀感與評價。
三、參與審判之意願及相關影響因素。
四、其他相關必要之事項。
前項調查實施前,成效評估委員會得提報意見。
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調查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