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有必要者,得運用司法院開發之量刑工具輔助討論,及提供相關資訊系統檢索結果予國民法官參考。
前項情形,宜充分告知相關資訊系統運作之原理、限制、作成結果之方法與其他注意事項。
法院宜於準備程序確認預定於科刑評議使用之量刑工具,並以適當方式使檢察官、辯護人知悉,且給予其操作使用與陳述意見之機會。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9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八章 終局評議 › 第四節 科刑評議 › 第一款 科刑評議之基本原則
第2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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