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於科刑評議時,宜向國民法官說明國家對於特定犯罪行為科處刑罰及其他處遇措施之目的。
審判長於前項說明後,宜向國民法官說明罪責原則,並請國民法官以行為責任為基礎,先行檢視行為責任之輕重,再討論與一般情狀有關之事項,並注意刑罰與罪責相當之重要性。
審判長說明前二項事項時,得輔以類似罪名之法定刑解說,並向國民法官說明立法者預設不同犯罪法定刑輕重之理由。
前三項說明,準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4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八章 終局評議 › 第四節 科刑評議 › 第一款 科刑評議之基本原則
第26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