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於科刑評議時,宜先向國民法官說明法定刑、處斷刑及宣告刑之意義,及被告成立罪名之法定刑、可能之處斷刑與定執行刑範圍。
除前項規定事項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得說明緩刑、易刑處分、免刑、假釋、保安處分、沒收等制度存在之意義及科刑以外之社會性制裁作用。
前二項說明,宜於事前有使當事人、辯護人確認並表示意見之機會。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3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八章 終局評議 › 第四節 科刑評議 › 第一款 科刑評議之基本原則
第2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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