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3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八章 終局評議 › 第一節 通則 › 第二款 評議進行之基本原則
第253條
審判長為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目的,認有必要者,得充分運用筆記本、便利貼、白板、輔助會議討論之電腦軟體、其他輔助工具或設備,以促進評議過程中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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