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決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宜充分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並尊重其意願。
當事人、辯護人雙方對如何調查證據意見分歧而無法達成共識之情形,由法院酌定之。
法院為前二項之決定,並得審視案件具體情形,基於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之規範目的,妥適訂定具實效、效率、順暢、易於理解且對兩造公平之證據調查程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5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四章 準備程序 › 第十節 調查證據次序之排定
第165條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四章 準備程序 › 第十節 調查證據次序之排定
第165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