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34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國民法官法母法 第四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四章 準備程序 › 第三節 證據開示 第134條 檢察官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取得與本案有關之證據,認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者,亦得主動開示予辯護人或被告。前項規定,於判決確定後,亦同;於此情形,檢察官得向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所定之人開示證據。第二審法院、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知有第一項情形者,得命檢察官將該證據提出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