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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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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34條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34條
法規: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3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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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法院人員應依抄錄、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或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之費用徵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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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就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案件,應遵照法院指定及書記官具體指明之卷證範圍,影印後付與被告。閱卷室承辦人員付與被…
第29條
被告得出具委任狀,委任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到院代為繳費或代領卷證影本。前項代理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
第30條
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除第十九條至前條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閱卷之規定。
第31條
除被告依本法於審判中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外,其他依法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檢閱…
第32條
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一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而由依法得閱卷之律師聲請者,準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閱卷之規定;由…
第33條
法院人員應依抄錄、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或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之費用徵收標準,計算金額覈實收費,並製發收據交聲請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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