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第6條 法規: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6條 商業事件文書內容或附具資料涉及預擬調解紛爭解決方案、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傳送方除僅傳送至法院外,得限定文書或附具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及傳送對象傳送之。法院認他造有知悉前項文書或附具資料之必要時,得將該文書或附具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傳送之。法院於前項傳送前,應使第一項之原傳送方有表示意見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