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書狀及卷內文書之公開方式及限制公開之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聲請書及答辯書。
二、補充聲請書及補充答辯書。
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提供之專業意見或資料。
四、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下簡稱法庭之友意見書)。
五、其他經憲法法庭認有必要公開之書狀及所附證據、文件,及卷內文書。
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第2條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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