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第6-1條 法規: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6-1條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許可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不合本規則所定之格式、記載方法或逾越憲法法庭裁定所定之期間,而無命補正之必要者,憲法法庭得不公開其意見書之全部或一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