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6條 法規: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6條 訴訟終結後,書記官應整理卷宗,移交檔卷管理人員集中保管(以下簡稱集管)。前項集管作業,自案件報結並送達完畢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